6月21日,湖南祁东县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男子石某某和同伙使用弓弩和*镖偷狗,并将被*死的狗卖给狗肉店,检方以盗窃罪、销售有*、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年10月23日,石某某和同伙唐某某商量一起去偷狗。由石某某准备车辆和假牌照,唐某某准备弓弩和*镖。
同月25日凌晨,石某某与唐某某从湖南邵东出发来到涟源,先后发现了3只狗,均使用弓弩和*镖射杀*死后带走。当日6点,二人在祁东县砖塘镇仁龙居委会街边发现一只下司犬,唐某某再次使用弓弩发射*镖将其*死并带走。
因天快亮了,二人便开车赶回邵东,途中将假车牌替换成真车牌。
回到邵东,二人准备以8元一斤的价格将*死的4只狗出售给狗肉店,在给狗去毛时发现下司犬身上有定位器,便将之取下扔进河里后离开。
后经鉴定,被*死的下司犬价值元、定位器价值元,被*死的狗体内检测出琥珀胆碱。
案发后,其中一狗主人收到2.5万元赔偿。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销售明知掺有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以盗窃罪、销售有*、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张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