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与“第三者”同居
离婚时丈夫获赔五千摘要:妻子曾某感情出轨,丈夫聂某诉至法院离婚,并向曾某索赔精神损失费。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令曾某给付聂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舜讯
妻子曾某感情出轨,丈夫聂某诉至法院离婚,并向曾某索赔精神损失费。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令曾某给付聂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今年43岁的曾某和52岁的聂某都是莒南县某镇居民,两人于199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一般。
2007年,曾某结识异性第三人,并与其产生感情。聂某发现后,多次劝其停止与那人的交往。可曾某不仅不听,反而与其同居至今。聂某无奈将曾某告上法院,诉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曾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同其他异性同居,给聂某精神造成实质伤害,聂某要求精神赔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曾某给付聂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