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治疗白斑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j/中国刑事辩护十年回顾文
车浩北京大学目录一、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二、现实层面的原因概述三、背景中的阴影:司法改革是盘棋四、谁之法律共同体?五、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众法律观六、法学教育:朦胧的定位与难脱的责任七、余论:一点感慨1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与市场经济相伴随的不仅仅是民商法律业务的繁荣,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也逐渐上升。在悲观主义者眼中,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道德沦丧的表征;乐观一点看,社会进步的速度加快,所需要的新陈代谢节奏也必然加快。如果把它解释为社会变革进行到一定程度从而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中不得不付出的成本,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成本的付出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也许只是一个社会的常态。因为即便在美国这样的现代法治国家的“标本”中,刑事案件同样层出不穷,从这个角度看,犯罪的此起彼伏并不能说明什么,关键是社会对待犯罪和犯罪人的态度,这才是法治国与人治国在刑事领域的分水岭。而作为这道分水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刑事辩护情况在此凸显出尤其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法?因为它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它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事诉讼法?因为它是“活的小宪法”,它不仅仅是为了司法机关办案方便,更是要通过程序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事辩护?因为只有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真正价值和实质精神才能够得以体现。没有了辩护律师的帮助,弱小的被告人根本就难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无论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还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要想真正地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对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专业性要求就使得被告人必须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这就好比得了一般的头疼感冒自己吃点药也许可以解决,但若患上复杂疑难的大病或者生死攸关的重症,医院求医生诊治,这一方面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因为人们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重视。刑事辩护律师在保护被告人权益上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样如此。病人面对的是可怕的病魔,而被告人面对的则是强大的公诉机关。医生用他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帮助病人康复,辩护律师则用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生命、自由和重大财产。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国家对待刑事辩护的态度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以及这个共同体为之服务的民众对待生命、自由和人权的态度。在美国,最著名的大律师几乎都是做刑事案子的。克莱伦斯·丹诺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律师,正是因为他一生为死囚及刑事罪犯辩护近六十载,以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穷人和劳动者的守护神”而著称,成为激励成千上万美国律师的楷模。而在中国,情形则颇有不同。与上面提到的刑事案件上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以北京市为例,刑事案件年平均办理数量已经下降到不足1件。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计,年北京市有律师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年的2.64件下降到年的0.78件。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辩护的一些硬性规定,法院有时候会摊派给律师一些指定辩护的案子。但很多律师对待这些案子根本没什么积极性,只是装装样子走走过场便草草了事,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有这种情况,在全国一些中小城市则更为严重。在律师圈内,做得越是成功的律师越是不愿意做刑事案子,甚至先前一些以做刑事辩护出名的律师也开始转向,将重心转移到民商代理或非诉案件上。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全国有70%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总之,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刑事辩护视为畏途,这已经是业内人所共知也毋庸讳言的现状。可是为什么会这样?Kornstein在《KILLALLTHELAWYERS?》分析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律师,那是对维多利亚时代奸诈的律师形象的憎恶。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人愿意做刑事辩护,对于这个行当来说,是否也意味着一种“要杀死所有律师”的暗示和征兆?只是,这样一种情境的出现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是自杀,那么律师为什么会主动或者不得不自绝于此道呢?如果是他杀,这种外力又是什么呢?2现实层面的原因概述在我看来,就现实层面来说,这种现状的出现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与民商代理和证券发行等一些非诉业务相比,在中国做刑事辩护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其次,中国的司法体制使得位于其中的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发挥的空间很小;最后,但绝非最不重要的,中国的律师做刑事案子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先说收入和地位,在美国,之所以有那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刑事辩护,是由于在美国民众的法律价值观中,事关个人生死和自由的刑事案件远远要比那些民事案子更为重要,他们因此也对刑事律师给予更多的尊敬,并愿意为此付出更多的报酬。我想,这其中,荣誉和收入的双重激励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而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一个奇怪的逻辑是,似乎只有为钱而打的官司才值得去付钱。而做这样一些“值得去付钱”的业务的律师在一般人眼中则有着更高的追求和地位。不那么严格地来观察,这里面折射出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对于物质利益和自身生活之间关系的一种看法,同时还有很多其他层次的原因,比如一些可能会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已经在一般的所谓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中通过种种手段被“消灾”了。富人可以仅仅在经济层面与法律发生关联,而进入刑事程序的一般要么是要载的富人,更多是的“要命有一条,要钱可没有多少”的低收入阶层,更多的是靠一脸的冤相而非大把的钞票来打动律师,这可能是一种有些偏激的解读,但不能否认其中隐含的中国当下的现实性成分。而在一些律师看来,除非万不得已,既然可以在这个阶段让腰包鼓起来,何必去和检察官打交道来挣那一点小钱呢?当然,如果仅仅用这些去回答“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似乎有一些小觑律师们的器皿了。事实上,中国还是有很多满腔热血的律师并不把收入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像国外一些优秀的大律师一样,他们更希望在法庭上施展自己的才华去为被告人争取重大的权益。可惜人所共知的司法现实使得这种想法中激动人心的成分被压缩得几近于无,尽管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控辩平等、司法独立,居中裁判、程序正义等种种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最近几年被引入国门并热烈讨论,其中一些还成为纸面上的制度,但毋庸讳言的是,公检法机关联手办案或者说流水作业以打击犯罪,这仍然或显或隐地存在于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并且恐怕还将在相当一段长时期内占据司法人员司法意识的主流。这种现状使得律师在法庭上进行刑事辩护时,很难指望与检察机关平等地对抗,很难指望法官会没有先见地、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事实上,很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甫一出现,在检察官和法官眼中即成为一种障碍物的象征。我曾数次在法庭上看到检察官当场斥责律师,法官随意训诫律师的荒诞场景,律师唯唯诺诺的窘态让人发笑更让人心酸。再加上“为坏人辩护”的“民愤”,*委(纪检委、*法委)与*府机关对一些案件的介入和定性,一个小小的辩护律师还能在法庭上发挥多大的空间呢?所谓唇枪舌战、力挽狂澜云云更多的是一种故事性的夸大和理想主义的乌托邦罢了。除了这些之外,做刑事律师还有一些比较麻烦和不招人待见的原因,那就是做刑事辩护的辛苦和风险,比如要和行行色色的、或真或假的罪犯打交道,连带着家人的精神上都要承负恐惧和经手人命的巨大压力,在取证上则得顶着重重障碍,最后面对小山般的卷宗材料,常常至于挑灯夜战。而为“罪犯”辩护也很难得人心,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真是恨不得把辩护律师“这种没人性的动物”连带着罪犯一块给灭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觉得律师唧唧歪歪的很令人讨厌,甚至视这一群体为被告人的“共犯”甚至“教唆犯”,打击手段的体现之一便是刑法第条的“伪证罪”。自97新刑法颁布以来,因这一条而锒铛入狱的律师已近数百人。近年来对律师执业情况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