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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条例实施北海人再做这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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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说,小伙伴们要注意了~~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4月19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年5月25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北海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为了让《条例》为社会各界熟知,也为了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切,6月6日上午,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条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金红向媒体和社会各界发布了《条例》的相关情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验着*府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过去,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府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这两部法规、规章在指导城市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规范管理城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年3月10日,北海市人民*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在广泛借鉴、充分吸收区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基础上,通过组织调研、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向市委和自治区人大请示汇报等方式,围绕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反复调研论证,数易其稿,经过北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北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北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通过,经市委研究审定,并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条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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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总结了北海市多年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经验,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理清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了社会各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同时,结合北海实际,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户外广告管理、沿海沙滩容貌管理、运输车辆撒漏等,均作出了可行性规定。

对城市管理中顽疾—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公共场所晾晒物品、运输车辆撒漏和海滩摆卖等5种行为,从北海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了扣押财物的行*强制措施。对管线井备案、沿海沙滩容貌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上位法立法空缺问题,在法律责任中创设了行*处罚。根据教育在前、处罚在后的人性化立法指导思路,《条例》在很多条款中规定了处罚前置条件,即拒不按要求改正才处罚。

看点

01

对破坏沙滩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禁止

北海三面环海,沙滩是北海显著的地貌特色,发生在沙滩上破坏环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北海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如摆卖、兜售、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因此,《条例》第28条对一系列的破坏沙滩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滩实施下列行为: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烹饪、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

凡违反规定,在沙滩上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沙滩上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点

02

遏制城市道路“乱开挖”现象

为有效遏制城市道路“乱开挖”现象,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督促相关部门科学统筹、规范道路的挖掘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性情况需要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通知市*工程行*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配图)

个别单位和商家为了在人行道路上方便车辆停放和运送物品,在路缘石与道路之间修斜坡,导致路缘石和人行道破损、影响交通和城市市容。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路缘石之间修建路阶。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点

03

饲养宠物要讲究公共卫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的数量逐年增加,居民在公共场所遛狗产生的粪便也随处可见,不良的饲养习惯影响了公共环境卫生。

(网络配图)

《条例》为此规定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排泄粪便,饲养人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综合编辑:北海城事整理编辑(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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