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公告
2012年12月下旬,公司、浩搏基业、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与王学华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与德瑞特公司共同为浩搏基业对王学华的33107万元债务提供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学华, 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1号605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6210121616。
被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 )
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天集团 )
北京浩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浩搏基业 )
2、案件起因
2012年12月下旬,公司、浩搏基业、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 德瑞特公司 )与王学华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相关事项在2013年1月8日巨潮资讯的相关公告中进行了披露)。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与德瑞特公司共同为浩搏基业对王学华的33107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华天集团也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截止公告披露日,浩搏基业已先后支付王学华共计15357万元,剩下的17750万元,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在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现王学华对浩搏基业前期履约情况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浩搏基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00万元;
(2)要求被告浩搏基业按照月利率19.8%。支付原告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3)要求本公司和华天集团对被告浩搏基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正在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