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茅台王子卖多元,一瓶贵州茅台卖多元。为了“致富”,竟然有人把茅台王子酒灌入贵州茅台的酒瓶里卖,殊不知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近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徐某鑫、林某、朱某成、廖某云等人起诉。经查,年,被告人徐某鑫从网上自学了制作假名酒的技术,通过购买封盖机、国产名酒外包装及商标标签等物品,将茅台王子酒、湘泉、汉酱等价格便宜的白酒灌入茅台、五粮液、天之蓝、国窖等空瓶子,制成假名酒以-元不等的低价出售。其妻子林某负责帮助送货、记账。
而在北海经营某酒庄的朱某成、廖某云在明知徐某鑫贩卖假酒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购入假名酒高价出售,与徐某鑫交易超过72万余元。
在徐某鑫、林某生产的窝点查处12个品种的酒,共计余万元;在朱某成、廖某云经营的酒庄查处6个品种的酒14万余元;在朱某成、廖某云运酒的车内查处8个品种的酒18万余元。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鉴定,上述名酒均是假酒。
刑法第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字
刘锦昊
编辑
林绍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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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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