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狗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这个偷狗团伙被抓从宜良屠宰销往广西h [复制链接]

1#

?爆料

求助

广告合作

投稿

?:

?本平台特约法律顾问

伏月会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某丙、秦某某、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等人来到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组织性、分工明确的偷狗犯罪团伙。谢某某、梁某丙、秦某某、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冯某甲等七人分为三组,驾驶三辆轿车,流串在石林县多地,采用*药*狗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偷来的狗被运回宜良县汤池镇谢某某租用的场地,由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进行屠宰及简单加工,之后由谢某某销往广西。

从年9月18日至年10月15日,偷狗团伙除下雨天外,几乎每天都外出偷狗,偷得的狗合计毛重.5公斤,另外还偷得小狗39条,.5公斤狗的价值为元。团伙成员中,谢某某实施偷狗22天(次);梁某丙最早参加进来并实施偷狗19天(次);秦某某、梁某丁于年9月18日参加进来,秦某某实施偷狗22天(次),梁某丁实施偷狗25天(次);梁某甲、梁某乙于年9月25日参加进来,两人实施偷狗均为20天(次);冯某甲于9月28日参加进来杀狗并于10月9日参与偷狗,实施偷狗6天(次);冯某乙、李某某分别于年10月3日、年10月10日参加进来杀狗,未参与实施偷狗的行为。

被告人谢某某、梁某丙、秦某某、梁某丁的盗窃数额为.5公斤狗及39条小狗,.5公斤狗价值元;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盗窃数额为公斤狗及34条小狗,公斤狗价值元;被告人冯某甲的盗窃数额为.5公斤狗及30条小狗,.5公斤狗价值元;被告人冯某乙的盗窃数额为.5公斤狗及18条小狗,.5公斤狗价值元;被告人李某某的盗窃数额为公斤狗及8条小狗,公斤狗价值元。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队**号。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远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广福,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曾用名冯**,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臾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梁某丙、秦某某、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3月6日、年5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年4月6日、年6月6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年2月23日、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宜良网综合编辑

▌图文来源:中国检察网

▌商务合作:(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